法制網記者黃輝 法制網通訊員吳雲 傅少華
  近日,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離婚糾紛案,因丈夫幾年不過夫妻生活,妻子要求離婚,獲法院支持。 1999年張紅、李勇相識戀愛,2002年登記結婚,婚後生一女兒。從2009年開始,李勇經常很晚回家,雙方經常發生爭吵。雙方無夫妻性生活已三年多時間,導致張紅到法院要求離婚。張紅訴稱:從2009年開始,李勇藉口單位加班、應酬等,經常凌晨才回家,對我使用冷暴力。我實在受不了,要求判決離婚,女兒由我撫養。李勇辯稱:我們是自由戀愛,交往三年多才結婚,我不同意離婚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紅、李勇雖系自由戀愛,自願結婚,但因李勇經常晚歸,雙方產生矛盾、發生爭吵,至今已分居兩年多。經多次調解,已無和好可能,現夫妻感情已破裂。張紅要求離婚,應予准許。因女孩即將步入青春發育期,隨母親生活較適宜。該院依照《婚姻法》規定張紅訴李勇離婚,予以准許。婚生女兒由張紅撫養,李勇每月承擔撫養費600元。
  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徐碩友律師、鄧樂律師認為:《婚姻法》第32條第2款規定,“如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,應准予離婚”。這一規定將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”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,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,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。我國婚姻法列舉了夫妻感情破裂五種具體情形:1、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;2、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3、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4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;5、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。原、被告雙方矛盾不可調和已分居兩年多,已達到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離婚條件,因離婚後女兒由女方撫養,男方應按時支付撫養費。  (原標題:丈夫拒過性生活 妻子訴離獲支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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